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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工商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登记工作的指导意见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13-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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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全市经济发展转方式调结构,鼓励、支持个私经济做强做大,根据国务院《个体工商户条例》、省工商局《关于支持个体私营经济转型升级的意见》和《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结合实际,就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登记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是指个体工商户利用现有的生产经营条件,申请按照《个体工商户条例》、《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或《合伙企业法》等法律法规,申请转换为内资有限责任公司、内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
  (一)遵循"主体自愿、积极引导、依法规范"的原则。个人经营的,应当由本人提出申请;家庭经营的,应当由全体经营者共同提出申请。对法律法规规定该行业应具备企业组织形式的个体工商户,应依法规范,转型升级为企业。
  (二)采取"一注一开"的原则。即原个体工商户办理注销登记,同时申请转型升级企业设立登记。
  (三)档案延续的原则。建立转型升级前后档案统一管理机制,做到既反映转型升级前后档案的独立性,又保持不同组织形式市场主体经营发展的连续性和完整性。
  (四)"一站"办理的原则。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企业由拟转型升级企业地址所在地的辖区县(区)工商局负责登记,原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和转型升级企业设立登记,按转型升级企业登记管辖由县(区)工商局企业注册登记部门"一站"办理。
  二、适用范围 
   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我市各登记机关登记注册正常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不含港澳台居民申办的个体工商户);
  (二)没有法律法规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不能转型升级的情形;
  (三)原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应为转型升级后企业的投资者。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个人独资企业的,原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应当是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转型升级为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的,原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或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应当是该企业的股东、合伙人之一;
  (四)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和拟设转型升级企业住所在同一县(区)行政区域内。
  三、申办流程
  个体工商户申请转型升级为企业,应按下列流程办理:
  (一)办理转型升级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由申请人向转型升级企业登记部门提交《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申请书》(见附件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及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核准后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个体工商户拟转型升级为企业证明书》(附件2)。
  (二)办理前置审批许可或文件
  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时,如已经取得的相关前置许可实质审批事项不变且仍在有效期内的,可先办理工商登记手续,企业凭工商部门出具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证明到有关部门办理前置许可事项变更或签署旧证延续使用的意见后,再将前置许可证件提交到工商部门入档。
  转型升级企业增加前置审批经营项目的,申请人持《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到有关前置审批部门办理前置审批许可文件。
  (三)办理转型升级企业设立登记和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
  申请人向转型升级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企业设立登记材料,办理转型升级企业设立登记。企业设立登记核准的同时,原个体工商户注销。
  企业登记部门作出准予转型升级企业设立登记决定,应当在核发营业执照的同时一并核发《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证明》(见附件3),为企业办理其他相关手续提供便利。
  四、审核要求
  (一)名称预先核准。在不影响其他企业名称权、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转型升级后企业可最大限度保留原个体工商户名称中字号和行业特点。如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允许继续使用原登记字号(合伙企业应在组织形式后标注"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有限合伙"字样);个体工商户转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允许沿用其原名称加"有限公司"。
  (二)企业出资登记。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支持转型业户以评估后的整体资产转换出资。个体工商户申请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受出资金额限制。
  (三)企业住所登记。不改变经营住所,且住所证明在有效期内,转型升级后企业设立,可以沿用。
  (四)企业档案管理。企业登记部门负责转型升级档案管理。个体工商户书式档案,按照档案迁移程序,在转型升级企业核准登记前,由辖区工商所移送转型升级企业管辖登记部门,经扫描,归入企业档案管理。辖区工商所建立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档案迁移台账。
  五、有关要求
  (一)各级登记机关要为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开通绿色通道,遵循便民高效原则,在申请人预先核准名称、注销登记和申请设立登记时,要做好前期指导服务,缩短办事时间,提高办事效率,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实行限时登记。
  (二)对个体工商户升级前获得的注册商标、"守合同、重信用"以及其他具有时间接续性的荣誉称号,各级工商部门要帮助升级企业办理有关延续、过户、备案手续,提高升级企业诚信创新经营能力。
  (三)各级登记机关在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企业登记工作中,要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如遇重大疑难问题,及时向上级请示汇报。
  本指导意见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4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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